出租車司機勞動爭議案件的集中領域及對策
目前北京市有十余萬人從事出租車運營行業,由于工資標準約定不明、經濟補償金標準不清、附加費用收取混亂以及車型集中更換等諸多原因,極易引發爭議。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在審判中發現,涉及出租車司機與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逐漸增多,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
第一,涉及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支付方面的爭議。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約定出租車司機的工資報酬,但司機的實際收入為運營所得扣減運營費用,根據運營里程不同,收入不同,但均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此,一旦雙方勞動關系到期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方往往只同意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終止合同補償金,與勞動者期望值偏差大,極易引發糾紛。
第二,涉及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而引發的爭議。2000年以前,有部分出租車公司沒有為司機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合同到期后未再聯系,現有一部分司機達到或將要達到退休年齡,要求公司補繳或賠償未繳納保險的損失。而公司以當初的人員檔案已無法查找等理由拒絕補繳或賠償,由此雙方產生爭議并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此外,由于司機的實際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在確定繳納保險基數的問題上也極易引發爭議。
第三,涉及保證金的收取及退還方面的爭議。為便于管理,出租車公司與司機在簽訂《營運任務承包合同書》中大多約定公司收取保證金,用于因司機原因造成車輛丟失、損毀等個人賠償部分。雙方合同到期后,如車輛驗收合格保證金退還。在實踐中,有些公司以車輛磨損、折舊等原因扣除部分保證金,從而與司機之間形成爭議。此外,還有一些司機在運營中發生事故,出租車公司履行墊付義務后,其中應由司機個人承擔的賠償部分,公司往往會直接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不足的部分,公司將會向司機追償從而引發雙方爭議。
為減少及避免用人單位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勞動爭議,在保證出租車正常運營的同時充分保護出租者司機的勞動利益,勞動爭議庭提出在解決上述勞動爭議時應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規范出租車司機的工資標準的確定。由于出租車行業的特殊屬性,出租司機的收入具有不固定性,對于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社會保險待遇時的工資標準確定問題,建議確定統一判斷標準,可采取按所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倒推的方式進行計算。
第二,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與出租車行業主管部門及工會等部門聯系溝通,協助推進出租車行業工資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明確確認雙方認可的工資計算標準,在發生爭議時,確保有據可依。
第三,關于社保繳納補繳問題,避免簡單的按照不屬于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而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在能夠確定未繳納保險的原工作的單位的情況下與原單位進行溝通,協助聯系社會保險部門開放勞動者社會保險補繳渠道,以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第四,關于出租車公司收取保證金的問題,國務院已于2004年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明確規定,出租公司實際無權向司機收取保證金。故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出租車公司進行處罰,用行政力量保護出租司機的合法權益。
第五,加強法律宣傳力度,提高出租司機加強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比如雙方簽訂的合同、收取抵押金的收據等,從而在發生爭議時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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