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 退工索賠誰擔責
2011-06-10作者:未知來源:濱海時報
用工期間,因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機構的原因,給勞動者造成損失,這個責任誰來擔負?
案件回放:
2008年,一家開發區的勞務派遣公司,將幾名勞動者派遣到某家企業從事后勤工作,企業將勞動者的工資及保險費交給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和繳納,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勞動合同與派遣協議都是兩年一簽,且期限相同。2010年2月,兩個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企業無法確定是否續簽合同,但表示仍將繼續用工一段時間,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均未提出異議。合同到期后,幾名勞動者仍在企業工作。直到2010年11月,企業表示將退工,告知派遣公司開具退工通知單,但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沒有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企業表示愿意承擔賠償金,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問題,因此雙倍工資應當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勞務派遣公司認為,他們只是按照企業的要求進行管理,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是企業沒有盡責導致的,因此,應當由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律師看法:
天津立人律師事務所徐強律師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勞務派遣用工勞動爭議案。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包括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企業作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或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支付。此案中,因為企業的原因,導致勞動者沒能與派遣公司續簽勞務派遣協議,而勞務派遣公司以沒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企業應當屬于違約行為,而勞務派遣公司則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理應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是派遣單位違法,還是用工單位違法,都應當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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