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 不能“說走就走”企業雖不得扣工資 但可向職工依法索賠
職工咨詢:我是一名高職畢業生,在一家廣告公司做小時工將近1年了。因為想參加更理想的崗位的招錄考試,所以向老板提出辭職以便集中時間備考。但是老板說,公司現在很忙,少一個人會很麻煩,因而不同意我辭職,并且說如果我一定要走,那么會扣我的工資。我覺得他說的很過分,但是又不知道該怎么辦。請問,我可以一走了之嗎?
律師解答:首先要確定的是,職工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時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如果職工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1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之規定,職工可以依法隨時提出辭職。
如果職工的工作時間超過上述規定,職工就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是普通的勞動關系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雖然職工有權辭職,但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因為《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無論職工屬于哪一種用工形式,在解除勞動合同后,都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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