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倆自愿辭職,我們有證據” 公司拿出的“辭職申請”竟有52人

張葉 繪
龍虎網訊 一份辭職報告上,竟然有52個員工簽名。近日,南京建鄴法院受理了一起蹊蹺的勞動爭議案件,原告是兩名臺灣名品城的營業員,被告是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提供了這樣一份有點“怪異”的證據,以證明這批員工的離職是自愿辭職行為,他們不用給付加班費和補償金。但是,南京建鄴法院受理后認為,這份辭職報告不合常理,綜合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判決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賠付了兩名原告加班費和補償金。
兩名派遣工被辭退
起訴公司討要加班費和補償金
王芳和李琳都是2010年9月8日來到南京臺灣名品城當營業員的。但是,她們只在這里干了一個月,就于10月7日被辭退,而且沒有任何補償。才干了一個月就被辭退還沒補償,王芳和李琳有些不甘心,她們決定將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告上法庭。之所以告這家公司而不是臺灣名品城,是因為她們是和杭州這家公司簽的合同,辭退她們的行為也是杭州這家公司干的,而不是臺灣名品城。今年4月,南京建鄴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訴狀中,王芳和李琳稱,她們雖然是在南京臺灣名品城做服務員,但卻是和杭州這家公司簽的合同,是杭州這家公司派遣過來的。簽合同時,雙方約定每小時工資11元,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她們請求法院判決杭州某公司補繳自己2010年9月、10月份的社會保險,補發這兩個月的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費、休假日加班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為證明這兩人是自愿離職
拿出有52人簽名的辭職申請
法庭上,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的答辯出人意料。該公司稱,的確是該公司派遣王芳二人到南京臺灣名品城工作的,但是,該公司堅決不承認王芳二人是被他們辭退的。“是她們自己不同意簽長期合同,要求簽短期合同的,期限1個月,而且,在簽合同的同時就提出了離職申請”。至于加班工資,公司已根據合同中的約定,執行了每小時10元工資標準的多勞多得小時工資制度,同時超額支付了延時、法定節假日工作期間的小時加班工資。公司可以為王芳二人補繳實際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需要王芳二人支付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并提供交納社會保險費所需的個人資料。
如今工作不好找,放著長期合同不簽卻偏要簽短期合同,而且竟然在簽合同時就提出離職申請,明顯不合常理。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拿出了有王芳李琳二人簽名的辭職申請,內容是“尊敬的公司領導,本人因個人原因申請自2010年10月10日起離職,望領導批準為盼!”法官拿到手里一看嚇了一跳,原來簽名處并不是王芳李琳二人的名字,而是密密麻麻一大片,一數竟然有52人之多。這52個人,都是一批被派遣工作的,難道她們在簽合同的時候,都約好了要一起辭職嗎?
公司拿出的證據疑點多
法院不予采信支持勞動者
對于這份蹊蹺的辭職報告,原告律師質疑說,既然合同終止,勞動者自然離職,還需要特地再寫一份辭職申請干嗎呢?豈不是多此一舉嗎?而且,辭職是代表勞動者的個人意愿,而非集體意愿,而在此辭職申請書中有幾十人簽字,而且此辭職申請的時間正好就是合同終止的時間,有些不合常理,應當認為此辭職申請是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義務,而在勞動者入職時讓勞動者簽訂的。原告律師援引勞動合同法說,該法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她們是主動提出辭職的,就不能算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系,這樣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此情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而是一種規避用人單位義務的情形。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就提交辭職申請、且辭職申請上有52人簽名,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該辭職申請不能作為原告主動辭職的證據,最終判決杭州某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王芳和李琳的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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