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終止 單位須付雙薪及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廠方不續(xù)簽。半年后工廠面臨解散,突發(fā)通知于次日辭退員工
勞動關系終止 單位須付雙薪及補償
在單位工作6年多,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卻遲遲未續(xù)簽合同,江茹燕不免擔驚受怕。半年多后單位一紙通知將她辭退,理由很正當,可程序卻欠妥。為討經(jīng)濟補償,江茹燕通過勞動仲裁,獲賠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代通知金等相關補償。而單位不服提起訴訟,主張仲裁裁決系“雙重處罰”。
日前,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我國法律設立二倍工資差額和代通知金制度的目的不同,勞動者同時主張這兩項權利并不矛盾,判決單位支付江茹燕二倍工資差額和代通知金等經(jīng)濟補償共計1.8萬余元。
入職7年突遭辭退
2003年8月,女青年江茹燕成了南寧市一家印刷廠職員,從事電腦排版工作。進入2008年后,印刷廠的業(yè)務越來越繁忙,江茹燕每年都無法帶薪休假,但她也沒有太多怨言。
江茹燕和印刷廠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2010年1月1日之后,印刷廠沒有要求江茹燕續(xù)簽合同,也沒有解除合同的表示,江茹燕依然像往常一樣上下班,但心里不時在為自己的前景發(fā)愁。
令江茹燕擔憂的事發(fā)生在2010年7月9日。這天,單位領導突然找江茹燕談話,說工廠的廠房已成了危房,無法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了,上級主管部門決定解散印刷廠,工廠也沒有辦法,只得與她解除勞動關系。據(jù)此正式向江茹燕發(fā)出《通知》,告知其雙方的勞動關系自次日起解除。
隨后,印刷廠和江茹燕就經(jīng)濟補償進行協(xié)商,因雙方各執(zhí)己見,經(jīng)濟補償一事暫時擱淺。
為獲補償申請仲裁
突如其來的失業(yè),讓江茹燕深感生活上的巨大壓力。她決定通過維權盡快解決經(jīng)濟補償事宜。
同年7月16日,江茹燕向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印刷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1.04萬元,支付2008年至201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2466元、2010年起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419元,并額外支付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490元。
仲裁委審理后作出裁決:印刷廠應向江茹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8925元、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641元、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帶薪年休假工資1407元、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5元。
單位不服裁決起訴
印刷廠不服仲裁裁決,向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庭審時,印刷廠承認,2010年1月1日后,廠方讓江茹燕留任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是,“仲裁委裁定我們既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又支付代通知金,顯然屬于雙重處罰。”印刷廠辯稱,江茹燕要求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請求,已經(jīng)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仲裁委支持其主張屬適用法律錯誤。
江茹燕對仲裁委的裁決無異議,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審理中查明,江茹燕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的工資總額為7400元,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江茹燕的月平均工資為1273余元。
員工獲補償1.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印刷廠以不具備生產(chǎn)條件為由,與江茹燕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印刷廠應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江茹燕支付經(jīng)濟補償。經(jīng)濟補償按江茹燕在印刷廠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江茹燕在印刷廠已工作7年,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273余元,因此江茹燕可獲相當于7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即8913余元。
關于印刷廠是否該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法院認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期間,印刷廠未與江茹燕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印刷廠除正常給江茹燕發(fā)工資外,還應從2010年2月1日起向其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印刷廠支付江茹燕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641元,江茹燕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并表示予以維持,依法準許。
法院指出,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2008年至2010年江茹燕應享受年休假共計12天,但印刷廠未安排江茹燕休假,故印刷廠應支付江茹燕2008年至2010年7月10日帶薪年休假相應的工資即1405余元。
“印刷廠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和江茹燕的勞動關系解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印刷廠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江茹燕或者額外向其支付1個月工資,但印刷廠并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江茹燕,故印刷廠應額外支付江茹燕1個月工資1273余元,作為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
對此,法院的解釋是,代通知金適用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突然失業(yè)重新尋找工作暫時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印刷廠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按規(guī)定可以合法解除與江茹燕的勞動關系,但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勞動關系,或額外向江茹燕支付1個月工資以替代合法通知。印刷廠沒有選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依法就應當支付1個月的工資給江茹燕,作為通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jù)。印刷廠與江茹燕從2010年1月1日起沒有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而二倍工資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而設立的懲罰性制度,與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代通知金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兩者同時適用并不矛盾。因此江茹燕向印刷廠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和未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印刷廠主張勞動仲裁裁決屬于雙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日前,青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印刷廠向江茹燕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8913余元、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641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405余元、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1273余元。
據(jù)悉,當事雙方在法定時限內(nèi)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