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無權扣押員工任何證件
2011-06-23作者:未知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
■案情回放
日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孫某向豐臺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咨詢了這樣一個問題。在今年五月份,孫某到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求職。公司經理在決定錄用后把他的身份證等證件收留,說這是公司為防止員工盜竊建筑器材而作的規(guī)定,公司保證在他離開時歸還其證件。當孫某有一天身體發(fā)燒需要到醫(yī)院看醫(yī)生向公司經理索要身份證時,遭到公司經理拒絕。孫某認為公司經理的這種做法不合法,但他不了解相關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也不知道如何與公司交涉,故來到豐臺街道司法所進行法律咨詢。
■司法解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以及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根據這種情況,司法所工作人員建議孫某可以要求公司歸還他的相關證件,如果公司拒不歸還,孫某可以到公司所轄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在申請勞動仲裁后,除了要求歸還證件外,孫某還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損失。同時也請孫某注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孫某應盡快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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