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如何理解
摘要:加班是職工常見的事情,加班有稱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工作時間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和周工作天數。
加班是企業、事業單位經過一定的程序,要求職工在法定節日或者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企業、事業單位經過一定的程序,要求職工在標準工作時數以外繼續從事勞動的時間,加班加點必然占用職工的休息時間,因此,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為了有效地控制加班加點,我國先后多次發布勞動法規予以限制,《勞動法》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并對加班加點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措施:
第一種情況,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均衡組織生產和工作,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就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勞動報酬,即加班加點工資。用法律形式和經濟辦法對加班加點進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現階段,我國生產力水平較低,企業的技術、設備比較落后,加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原材料、勞動力配置、市場銷售等都難以掌握,因此,企業有時確實難以在法定的標準工作日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為了不影響企業完成生產任務,《勞動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必要的。
這里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時,要與工會協商是賦予了工會監督的職能,要與勞動者協商是因為愿不愿意加班加點,最終要取決于勞動者自己。即使勞動者和工會同意用人單位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企業如果加班加點時數超過這一規定,即為違法,應視情節輕重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并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種情況,就是《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即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處理。它們是:(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幾種情況,屬于非正常情況,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就可以無條件的加班加點,既不需要審批,也不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僅要自覺服從單位安排,而且應當積極參加。
但是,不管在哪一種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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