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只休息一天是否違法
當您在找工作的時候,您可能會發現,有些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周六也上班,也就是員工一周只能休息一天。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單位要求員工一周只休息一天是否違法呢?
一、一周只休息一天是否違法
最常見的工作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上班到晚上5點(或6點)。但最常見不意味著不常見的就不合法,不少企業并非周六和周日休息,而是根據排班情況在周一至周日之間輪流休息,這同樣合法;還有一些企業每天工作不到8小時,一周上六天的班,也是合法的。因為國家對標準工時制的要求本身具有靈活性。
所謂標準工時制,即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凡是在此范圍內的,均屬合法安排。即使不屬于此范圍內,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您的勞動合同上約定每周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定。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要看工作每天的工作小時數如何。假設平均每天工作小時不超過6.67小時,那一周的工作小時數不會超過40小時,該條款不違法。如果每天工作小時超過6.67小時,則該工作時間設計是違法的。
至于休息日期是否應固定,國家沒有嚴格限定,只要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即可。
二、怎么計算加班費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單位要求加班是我們工作的過程中一般都會遇到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有不少勞動者會逆來順受,但也有很多勞動者知道要維權。事實上,維權的做法是對的,法律支持并保護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單位安排員工一周只休息一天,其實只要總的時間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那么就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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