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職工自己不想上社保,單位也有義務幫其辦理
根據現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社保的費用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很多低收入的員工為了目前更好的生活,都選擇不繳社保。但是即使是員工自愿不繳,單位就沒有這個義務了嗎?
邱某于2005年10月進入山東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員工作,雙方曾于2007年12月12日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至2008年12月11日止。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簽。邱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物業公司未為邱某繳納過社會保險費,邱某的平均工資低于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760元。2009年6月,邱某因物業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支付的工資低于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由提出辭職。 2009年7月,邱某因索要2009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監察處理,之后,物業公司向邱某支付了2009年的雙倍工資差額。2010年5月11日,邱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物業公司補繳社會保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支持了邱某的申訴請求,物業公司不服,訴至歷城區法院。
物業公司辯稱,單位曾多次要求為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邱某一直不愿繳納,雙方為此還于2008年5月5日簽訂了書面協議,現仲裁委裁決單位為邱某補繳社會保險費,違背事實真相。
法院認為:2005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間,物業公司與邱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2009年6月,邱某以物業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支付的工資低于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由,解除與物業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物業公司依法應按邱某工作年限及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760元支付邱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3040元(760元×4個月)。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支付邱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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