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計算方法
2011-04-1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隨著社會保險對人們生活影響的程度越來越大,關注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的人也越來越多,那么對于某些特殊人員來說,他們的繳費年限應該怎樣算才對呢?
一、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到其他所有制單位重新就業或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怎樣計算繳費年限?
答: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分單位所有制性質和職工身份,實行統一的計算辦法。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到其他所有制單位重新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后,都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富余人員在原單位繳費年限,可以和重新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原來是固定職工的富余人員其實行養老保險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同以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國家規定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的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二、職工被送勞動教養或被判刑、刑滿釋放后回原單位工作或重新參加工作怎樣計算繳費年限
答:職工因被送勞動教養或被判刑而中斷工作,從中斷工作的次月起,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當他們刑滿釋放后回原單位或重新參加工作,其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再次工作后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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