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用途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北京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離休、退休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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