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醫療期內企業要支付病假工資嗎
2014-01-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員工因病請病假,在法定醫療期內有病假工資嗎?在法定醫療期內企業要支付病假工資嗎?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情介紹】
2011年9月,吳某應聘到臨沂某機械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2月至3月,吳某因病向公司請假,住院治療2個月。期間,公司沒有發給吳某任何工資。2013年6月,吳某回公司正常上班后,多次找公司負責人協商,要求支付病假工資,但直到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也沒有補發吳某2月份和3月份的工資。無奈之下,吳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資2800元。
【仲裁結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根據該規定,吳某可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其請2個月的病假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同時,《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標準的80%。因此,仲裁委裁決某機械公司支付吳某病假工資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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