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案情簡介】:孫某于2010年4月起在四川某科技公司處工作,雙方一共訂立了三次勞動合同,其中第三次勞動合同是雙方于2014年2月11日訂立的,合同為固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3月26日。孫某認為其第三次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卻與其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此,孫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7862.5元。
【本案焦點】孫某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雙方協商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孫某能否主張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案件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關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作了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即使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就勞動合同期限進行相互協商,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所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因此,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仲裁結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了孫某要求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7862.5元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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