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沒續簽但繼續工作
1998年9月1日王某與中煤五公司某處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即200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王某隨后被安排在掘進崗位工作。1999年12月9日王某的哥哥出工傷,單位便安排王某專門負責其哥哥的護理工作,每月發給工資678元,一直持續到2001年4月。2001年5月,單位以王某的勞動合同已到期為由,在未書面通知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停發了王某的工資,但每月支付王某的哥哥護理費350元,王某前去詢問,單位稱他的工資已經和他哥哥的工資做在一起了,王某便將這350元護理費當作了單位給自己發的工資,然后繼續負責哥哥的護理工作。
2003年10月30日,王某以單位應該每月為其發678元工資為由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單位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賠償金,徐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九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此案,2003年12月18日九里區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請無證據證實為由,駁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請。王某不服,遂于2003年12月29日將原單位中煤五公司某處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責令被告補發拖欠的工資9600元,支付經濟賠償金2400元。
法院判決:勞動合同到期后沒續簽但繼續工作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支付工資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于2000年9月30日到期,由于工作疏忽合同到期后又給原告多發了幾個月工資,勞資科發現后口頭通知了原告,并于2001年5月停發了原告的工資,單位發給王某哥哥的350元是其護理費,不是王某的工資。另外,被告認為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徐州市九里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按被告的要求從事護理工作,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應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給原告勞動報酬,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判決被告中煤五公司某處一次性補發原告王某勞動報酬9600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咋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一是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與被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安排去護理其哥哥,勞動合同期滿后,原告仍按被告的安排從事護理工作,而被告也繼續為原告發工資,因此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口頭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發其工資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被告按約定補發原告工資是正確的。
二是原告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001年5月被告停發原告的工資,但沒有書面通知原告,使原告誤認為自己的工資與哥哥的工資做到了一起,符合一般常理,直到2003年12月18日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原告才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告于2003年12月29日起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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