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方變更合同員工可以拒絕嗎?
2016-05-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秦某是佛山市南海區某公司的員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內容。他最近接到公司通知,表示因業務發展需要將其調往上海任職。秦某覺得在南海區開展工作已經輕車熟路,去了上海人生地不熟很難提高業績,現在公司沒有與其協商就給他一紙調令,這擺明了就是在逼他辭職。那么,這種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可以要求認定無效,秦某能否繼續留在南海工作?
受經濟大氣候的影響,不少企業為了生存不得已而裁員瘦身,也有部分企業采用比較隱晦的“變相裁員”,例如降薪、調動崗位或制定苛刻的勞動紀律然后借紀律整頓而辭退“違紀員工”。但這些裁員方法都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本案中秦某的勞動合同有約定具體的勞動條件等內容,公司要將秦某調往上海工作,此舉屬于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秦某有權拒絕。如果該公司未經秦某同意而執意執行,秦某可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公司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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