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組織包括哪些
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找到高望重的人或是有權威的組織調解,是我國自古就傳下來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而受到該種方式的影響,不少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都會先找相關的調解組織去調解。那在實踐中,勞動仲裁調解組織包括哪些呢?接下來,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勞動仲裁調解組織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三類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仲裁前必須先行調解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按照“著重調解”的原則,維持了現行有關裁決前調解的規定。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調解是糾紛雙方意愿的碰撞、妥協,最后達成一致的過程,它能促使勞動者依照調解的結果去執行。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勞動者對調解結果反悔了、不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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