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知識問答1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何時頒布?
答: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簽署第八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何時開始生效?
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于哪些勞動爭議?
答:(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該如何與用人單位協商?
答: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自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也可以請工會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是本單位以外的,雙方都信任的人員。協商和解成功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和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7、勞動者為多人的,能否推舉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訴訟?
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8、用人單位有哪些行為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答: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9、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該怎么辦?
答: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該如何處理?
答: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1、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的,怎么辦?
答: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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