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知識問答4
1、仲裁庭如何作出仲裁裁決?
答: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答: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嗎?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答: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起訴必須以先進行仲裁為前提條件,但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不得起訴,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5、《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證據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基本上堅持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但是基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公平原則,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作了特殊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6、什么是“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答: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通常也稱為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三方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7、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到哪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答:(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8、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的方式有哪些?口頭申請的應該如何辦理?
答: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9、什么是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
答: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是勞動爭議雙方達成調解的書面證明,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文書。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10、調解的期限是多長?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該怎么辦?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就是說,調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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