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知識問答5
1、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時怎么辦?
答: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答: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用人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勞動者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答: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5、哪些人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當事人?
答: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6、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出的勞動者發生爭議如何列仲裁當事人?
答: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7、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久?怎么計算?
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有沒有時效的規定?
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0、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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