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知識問答6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開庭日期是如何規定的?能否延期開庭?
答: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3、當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還能自行和解嗎?
答: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的,仲裁庭經審查,確認和解協議合法有效的,應當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什么條件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決?
答: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6、仲裁期間當事人能否申請先予執行?由誰執行?
答: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7、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8、什么是一裁終局?對于哪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
答:一裁終局制度是指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后即行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該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9、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不服的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勞動者對仲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不服的有哪些救濟途徑?
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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