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如何認定?
2011-12-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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