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解讀
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針對問題:進行職業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盡的法律義務。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是用人單位在其工作場所進行危害告知的具體形式。警示告知能夠引起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的重視,提高勞動者防范意識,進而提升其職業病危害防控能力。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隱瞞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往往導致勞動者未能按照法規標準要求進行作業或操作。本條規定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第十五條規定:“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八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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