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前篡改公司數據庫 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2008-10-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本網今日獲悉,王某與北京某工業內窺鏡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上訴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聲像資料鑒定,認定王某離職前篡改公司電腦數據庫數據的事實,終審判決王某賠償工業內窺鏡公司的公證費2500元、鑒定費用1萬元均由王某負擔。
2003年6月,王某進入工業內窺鏡公司工作。2007年3月21日,王某向工業內窺鏡公司發出離職郵件后自行離職。此后,工業內窺鏡公司起訴王某至原審法院,稱公司在進行半年服務器維護時發現王某在離職前一天登陸客戶信息資料數據庫,惡意更改了上百家客戶的聯系信息,因數據庫更改后無法自行恢復,給公司造成了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要求王某賠償工業內窺鏡公司為保全證據發生的公證費經濟損失等。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工業內窺鏡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二中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發現并提取出存儲的用戶名為“王某”的用戶于2007年3月20日8時21分58秒通過管理權限登錄該數據庫系統,先后共修改數據庫記錄132條;其中用戶名為“王某”的用戶在2007年3月20日8時21分-2007年3月20日9時3分的時間內使用登錄授權登錄,并對該服務器內置的數據庫共做132條寫記錄。經對提取數據庫文件的鑒定,該文件的記錄在2007年3月20日10時(即人為修改后)后未發現人為修改的痕跡。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鑒定結論,可認定王某離職前篡改公司電腦數據庫數據的事實,故工業內窺鏡公司要求王某賠償損失請求應予支持。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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