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保胎是病假還是事假
核心內容:女職工懷孕,因身體不適,醫院開具建議休假保胎的診斷證明,那么保胎算病假還是事假?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
李小姐在某公司任職,發現自己懷孕并去醫院檢查后,醫生建議李小姐休假保胎。隨后的幾次檢查中,醫生均開具了建議休假保胎的診斷證明,李小姐每次都將診斷證明交至公司請病假。在李小姐保胎休假3個月后,公司通知她因其法定醫療期已滿,所以之后的休假計為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李小姐不理解,自己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單,為什么要算休事假?
【法律分析】
各類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內涵及法律規定。
病假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經醫院診斷確認需要休息的期間。申請病假應持有具有資質的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批準。病假期間的勞動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例如,病假期間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有最低標準;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事假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出勤,需要請假的期間。申請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申請審批流程,同時,對勞動者提出的事假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是否予以批準。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
關于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間究竟應定性為病假還是事假,有一些具體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中第1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應按照病假處理。
法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超過法定醫療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由于李小姐處于“三期”內,即使法定醫療期滿,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仍可以請病假并按法律規定享有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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