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2010年度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
2010年浙江省(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290元,年平均工資為27480元。(注: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2290元/月=1374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0個月×2290元=13740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4個月本人工資;24月×2290元/月=54960元
b、二級為22個月本人工資;22月×2290元/月=50380元
c、三級為20個月本人工資;20月×2290元/月=45800元
d、四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18月×2290元/月=41220元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
b、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
c、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
d、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1145元;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916元;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687元;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a、五級為16個月×2290元/月=36640元;
b、六級為14個月×2290元/月=32060元;
2、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2290元/月×70%=1603元;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2290元/月×60%=1374元;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1145元;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916元;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687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a、五級為30個月×2290元/月=68700元;
b、六級為25個月×2290元/月=57250元。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30個月×2290元/月=68700元;
b、六級為25個月×2290元/月=57250元。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七級為12個月×2290元/月=27480元
b、八級為10個月×2290元/月=22900元;
c、九級為8個月×2290元/月=18320元;
d、十級為6個月×2290元/月=13740元;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2290元/月×50%=1145元;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2290元/月×40%=916元;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2290元/月×30%=687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a、七級為10個月×2290元/月=22900元;
b、八級為7個月×2290元/月=16030元;
c、九級為4個月×2290元/月=9160元;
d、十級為2個月×2290元/月=4580元;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10個月×2290元/月=22900元;
b、八級為7個月×2290元/月=16030元;
c、九級為4個月×2290元/月=9160元;
d、十級為2個月×2290元/月=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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